武汉台湾自由行,武汉台湾旅游攻略

1可以在汉口张自忠路的入出境管理处办理,靠近武汉新天地,也就是接近长江二桥了2,到台湾还是要先办理护照3,签证跟护照不同,到台湾的签证应该要两种,一种是国内发给您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另外还要办一种是台湾发给您的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大陆居民赴台

一、申请条件及受理机关

1、因私事前往台湾:申请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前往台湾:申请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或地级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工作所在地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属同一个地级市公安机关管辖区的,也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

3、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县级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申请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规格48mmX33mm)一张。

(二)交验有效居民(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意见:除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总监、科研医疗、大中院校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以及金融、保险系统人员等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需提交单位出具意见外,其他人员一律无须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持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五)提交与赴台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应邀前往台湾的:(1)提交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原件,或经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盖章的复印件。(2)申请人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三、相关情况

1、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时须交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内地居民,应当在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上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可凭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返回大陆。

四、签注种类及申请事由

D签注:定居、返台

J签注:居留、返乡、依亲

T签注:探亲、团聚、探病

L签注:旅游

Q签注: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Y签注:持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访。

F签注:持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乘务人员。

五、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本50元。

一次签注一项20元。

一次加注一项20元。

多次签注一项100元。

延期一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不含邮政速递服务费)

六、处理时限

首次申请:15个工作日。

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方面: 台湾居民定居

申请条件

台湾居民,即定居在台湾省的中国国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我省投资经济效益好,投资额在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台湾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属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受理机关

台湾居民申请来我省定居可由申请人亲自或委托其在华亲属,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和拟定居地的市或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拟定居地为县的,由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拟定居地为地级市市区内的,由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符合申请条件第(四)项人员的申请,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受理。

4、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或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接受的申请,转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按上述受理分工分别转由有关受理机关受理。

申请手续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48×33mm)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二份,另附相同的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局受理的,只需《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三)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下同)。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六) 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夫妻团聚的:

(1)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携带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

(1)提供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2)广东省人民台办审核并出具同意定居的有关证明。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提供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其他事项

1、经批准来我省定居的台湾居民,须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到定居地的县或市公安局,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交由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留存备查,《台湾居民定居证》由持证人保存。

2、台湾居民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

3、台湾居民定居后申请出国(境),按照内地公民申请出国(境)规定办理。

4、因不适应大陆生活而要求返回台湾定居,且其台湾出入境证件仍有效的,须先到定居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常住户口注销手续,交回居民。定居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审批签发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发还其台湾件和出入境证件,收缴《台湾居民定居证》,并出具《证件收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两岸人民 通婚办理

A.流程

1.先在中国 台湾申请户口副本

2.到中国 台湾地方法院办理单身证明

3.在大陆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厅办理结婚手续

4.到民政厅指定公证处办理公证

5.到台湾海基会办理文书认证手续

6.到区公所办理台湾结婚手续

7.换领新的

8.到救总办理定居配额申请

B.说明:

1.台湾户口副本需申请全户一式三份

2.办理单身证明需带户口副本、本人正本、照片、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办理大陆结婚手续前需在当地指定医院做婚前健康检查发。

4.公证处的公证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持有,另一份由公证处代转寄台湾海基处。

5.在台湾海基会办理认证手续前最好先打电话查证公证处所寄材料是否已寄到,免得白跑一趟。

6.台湾区公所办理结婚手续时需带海基会认证书,大陆结婚证书,配偶复印件及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