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票收入会计分录

2.景点旅游门票会计分录

3.全面营改增后,纪念馆、博物馆等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景区门票征什么税_旅游景点门票收入要交增值税

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税率3%征收,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税率6%征收。

1、改征增值税后,饭店业的纳税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饭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其税收负担直接下降约40%。

第二类是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饭店,这部分企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直观上提高了1%,但饭店的水、电、燃气、消耗性日用品以及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及维护费用、其他外包服务等可按规定抵扣所含的增值税。

2、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直接依据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要扣减成本费用中的进项税额后,再最终确定应纳税额。“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由原来的道道征税变成环环抵扣。

扩展资料:

发票税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门票收入会计分录

一是差额征税。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是加计抵减15%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三是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景点旅游门票会计分录

1、门票收入属于企业主营业务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门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门票收入属于企业其他业务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贷:其他业务收入——门票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门票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属的业务范围,应当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全面营改增后,纪念馆、博物馆等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1、企业报销景点旅游门票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根据费用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支付门票费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2、企业作为售票方,收取景点门票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报销景点旅游门票,应当设置“管理费用”科目以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企业作为售票方,收取景点门票收入时,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核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